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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非香港公司的相关问题

问1.

何为「本土名称」?

答.

根据《公司条例》第774(1)条,「本土名称」指非香港公司在其成立为法团的地方注册所用的一个或多于一个名称。


问2.

何为「法团名称」?

答.

根据《公司条例》第774(1)条,「法团名称」指注册非香港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册內注册所用的本土名称或本土名称的译名。


问3.

如我的非香港公司的本土名称只以英文名称注册,我可否在香港注册时加上一个中文名称作为法团名称?须交付甚么文件?

答.

如公司擬注册英文本土名称及一个中文法团名称,除申请注册的文件及费用外,必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该公司注册证明书(或同等文件)有关部分的经核证中文译本。有关部分须述明该公司的本土名称、该证明书(或同等文件)的性质、以及该证明书(或同等文件)的发出日期。该译本须按照《公司条例》第4条的规定予以核证。

上述安排亦適用于非香港公司的本土名称只以中文名称注册,而擬在香港注册时加上一个英文法团名称。

详情请参阅《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法团名称注册指引》。


问4.

我的注册非香港公司如在香港注册时只注册一个英文名称,可否在注册后加上一个中文名称?须交付甚么文件?

答.

如公司擬在公司注册后在香港采纳一个中文法团名称,须在采纳有关的中文名称后的1个月內,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表格NN10连同下列文件及所须费用:

(i) 该公司注册证明书或更改名称证明书(或同等文件)有关部分的经核证中文译本。有关部分须述明该公司的本土名称、该证明书(或同等文件)的性质、以及该证明书(或同等文件)的发出日期。该译本须按照《公司条例》第4条的规定予以核证;及(ii) 授权该公司采纳该中文名称的特別决议。

文件注册后,本处会发出「注册非香港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证明书」。

上述安排亦適用于注册非香港公司在注册后擬在香港采纳一个英文法团名称。

详情请参阅《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法团名称注册指引》。


问5.

我的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本土名称没有更改,可否变更其只在香港注册的英文或中文译名?须交付甚么文件?

答.

如公司只变更在香港注册的英文或中文译名,须在变更有关译名后的1个月內,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表格NN10连同下列文件及所须费用:

(i) 该公司注册证明书或更改名称证明书(或同等文件)有关部分的经核证译本。该译本所采用的语文,须与该译名所采用的语文相同。有关部分须述明该公司的本土名称、该证明书(或同等文件)的性质、以及该证明书(或同等文件)的发出日期。该译本须按照《公司条例》第4条的规定予以核证;及(ii) 授权该公司更改该译名的特別决议。

详情请参阅《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法团名称注册指引》。


问6.

我的注册非香港公司可否注册超过一个中文名称或超过一个英文名称?

答.

除非该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是该公司于成立所在地注册的本土名称,否则一间注册非香港公司不可注册超过一个中文名称或超过一个英文名称作为其在香港的法团名称。此外,如公司的任何一个本土名称为罗马字名称,就不可注册一个英文名称作为其法团名称。

详情请参阅《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法团名称注册指引》。


问7.

我的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法团名称可否跟其他已经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

答.

《公司条例》第16部第4分部载有对注册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经营业务时采用的名称的规管。如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信纳有关的法团名称与出现于或应已出现于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名称「相同」或「太过相似」,或该法团名称就该公司在香港的活动的性质给予具误导性的显示,以致相当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损害,处长可在该法团名称注册的日期起计的6个月內,向该公司送达通知。

获送达通知的注册非香港公司,不得在送达该通知的日期后的2个月终结后,采用该名称在香港经营业务。该公司可安排获送达通知的名称在其成立为法团的地方予以更改,或可向处长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批准另一名称,以替代作为该公司在香港经营业务时采用的名称。

详情请参阅《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法团名称注册指引》。


问8.

非香港公司何时须于香港办理注册?需要交付什么文件?收费多少?

答.

(I) 根据《公司条例》第 776 条,非香港公司须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的一个月內申请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并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下列文件登记:

(a)申报公司名称、主要营业地点地址、董事、公司秘书及香港获授权代表等资料的 表格 NN1 ;(b)对公司的组织作出规定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例如宪章、法规或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c)公司注册证明书或同等性质的文件的经核证副本;(d)公司最近期发表的帐目的经核证副本 ; 及

(II) 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IRBR2) 。

申请费用为港币 1,720 元 ( 已包括不可退回的存放文件费港币 295 元 ) 。 如果非香港公司仍未按 《商业登记条例》登记其业务,申请人须在交付IRBR2时缴付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有关费用的详情,请参阅「 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收费表」。


问9.

如果我的非香港公司的文件既非采用英文,亦非采用中文,是否需要交付英文或中文译本登记?

答.

如果公司章程文件和帐目并非采用英文或中文,你只须交付经核证的英文或中文译本登记。如果公司注册证明书或同等性质文件并非采用英文或中文,你必须交付证明书原文的经核证副本及其经核证的英文或中文译本登记。


问10.

如何核证文件的副本?

答.

文件的副本必须依据《公司条例》第775条核证。你可于www.elegislation.gov.hk 参阅该条文。


问11.

如何核证文件的译本?

答.

文件的译本必须依据《公司条例》第4条核证。你可于www.elegislation.gov.hk 参阅该条文。


问12.

谁可担任注册非香港公司的获授权代表代该公司接受任何须向该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或通知的送达?

答.

(a)居于香港的自然人;

(b)《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第2(1)条界定的律师法团;

(c)《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第2(1)条界定的执业法团;

或(d)律师行或执业会计师事务所(须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问13.

注册非香港公司何时须交付周年申报表?

答.

注册非香港公司须于公司在香港注册的每个周年日后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


问14.

我的公司经已更改公司名称,并获公司注册处发出「注册非香港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证明书」,我公司的周年申报表是否制备至公司更改名称日期的周年日?

答.

不是。注册非香港公司的周年申报表所载资料,须截至该公司的「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发出的日期的周年日。


问15.

我是否需要在每一公曆年交付周年申报表?可否得到豁免?

答.

是,你须于每一公曆年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公司注册处处长无权审批豁免。


问16.

交付周年申报表时需缴付多少每年登记费用?

答.

注册非香港公司如在公司注册日期最近周年日后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报表,所需缴付的每年登记费用为港币180元。如未有在订明的42日时限內交付周年申报表,便需缴付大幅度提高的登记费用(由港币1,200元至4,800元)。

《公司条例》第788(3)条规定,注册非香港公司如违反该条例第788(1)条,该公司、其每名责任人及其每名授权或准许公司违反该条文的代理人均属犯罪,可各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处失责罚款。每次失责最高可被处罚款港币50,000元,如持续失责,则可被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港币1,000元。(请一併参阅第7题)

有关较高的登记费用的详情,请参阅本网页「我们的服务」 - 「公司条例规定的主要收费」一栏。


问17.

注册非香港公司应使用哪一款表格交付周年申报表?

答.

你应使用表格NN3


问18.

如注册非香港公司的资料自上一份周年申报表没有改变,可否获豁免交付周年申报表?

答.

不可以,即使公司的资料自上一份周年申报表没有改变,公司仍须使用表格NN3交付周年申报表。


问19.

公司已到期交付周年申报表,公司资料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资料都有更改。我可否只在周年申报表申报这些改变?我是否需要交付其他申报表?

答.

不可以,公司资料如有更改,须以適当的指明表格申报。举例来说,表格NN9用作申报更改注册办事处和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表格NN7申报更改董事或公司秘书的地址等。


问20.

我因逾期交付周年申报表而须缴付较高的登记费用。我可否申请豁免缴交较高的登记费用?

答.

注册非香港公司的董事、公司秘书及获授权代表均有责任遵从《公司条例》的规定,在订明时限內交付周年申报表及其他法定文件。每年登记费用是《公司(费用)规例》订明的法定费用,应在交付周年申报表时缴付。公司注册处处长对于应缴的金额没有酌情决定权。所须缴付的每年登记费是根据交付周年申报表的时间而釐定。


问21.

注册非香港公司必须在其在香港注册日期的周年日后42日內交付周年申报表。在计算这42日期限时,星期日和公众假期是否包括在內?

答.

是。在计算42日期限时,星期日和公众假期也包括在內。不过,如果第42日为星期日或公众假期,到期日会延至下一天(该天并非星期日或公众假期)。如限期最后一天是星期六,而当天并非公众假期,请同时参阅问10


问22.

如交付周年申报表的限期最后一日是星期六,文件可否延至下星期一交付?

答.

公司注册处处长无权延长交付周年申报表的法定期限,如交付周年申报表的限期的最后一日是星期六,限期将会维持不变。《公司条例》第788条有关交付周年申报表的订明时限,以及《公司(费用)规例》所载按交付日期递增的登记费用会继续適用。公司及文件提交人应尽早向处长交付法定申报表。如公司及其高级人员擬亲身到本处交付周年申报表,宜提前在星期五交付(限期最后一日是星期六),以免需要缴交较高的登记费用。如在限期过后的星期一才交付周年申报表,便须缴付较高的登记费用。。如限期最后一日是星期日或公众假期,请同时参阅问9


问23.

如交付周年申报表的42日时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六,公司注册处停止办公,公司应怎样处理?

答.

公司及文件提交人可以在限期最后一日或之前,亲身向本处交付文件,特別是周年申报表,或以邮递方式交付本处(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客户亦可于星期六(公众假期除外)将文件和支票放入本处设置于金钟道政府合署高座大堂询问处附近的文件投递箱內。

如以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亦请参阅问12的答案。


问24.

我可否用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如以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有什么须特別留意?

答.

你可以用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你应在订明时限的42日內尽早交付周年申报表,以免因未能预知的情况而造成延误及须缴付较高的登记费用。如以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若公司注册处处长没有收到该文件,则该文件不会被视为已遵从交付文件的规定交付处长。


问25.

注册非香港公司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时是否必须一併交付帐目?

答.

如注册非香港公司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的法律,或其注册成为公司所在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在该司法管辖区內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类似的监管机构的规章,规定公司须发表其帐目,或将其帐目的文本交付某人,而公众人士有权在该人的办事处查阅该帐目,则公司在交付周年申报表时,便须一併交付其最近发表的涵盖最少12个月期间的帐目的经核证副本登记。


问26.

如我的注册非香港公司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的法律并无规定公司须发表帐目,我应如何申请豁免交付帐目?

答.

公司无须申请豁免交付帐目,只须在周年申报表述明此事实,即在表格NN3第12B项选择相关的空格。


问27.

我的注册非香港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少于18个月,而帐目仍未擬备,但公司已到期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我应如何处理?

答.

如注册非香港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是在根据《公司条例》第788(1)条交付周年申报表的日期前的18个月內,而公司须发表的帐目仍未擬备,公司应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并在周年申报表述明此事实,即在表格NN3第12B 项选择相关的空格。


问28.

公司注册处会否提示公司交付周年申报表?我如何确保公司准时交付周年申报表?

答.

注册非香港公司的董事、公司秘书或获授权代表有责任确保遵从《公司条例》的规定,在订明时限內交付周年申报表及其他法定文件。

已经在注册易登记成为公司用户的注册非香港公司,会自动收到提示公司交付周年申报表的电子通知书。任何已在注册易登记的个人用户,亦可就与其建立了用户联系的公司用户免费订用e提示服务,以收取提示有关公司交付周年申报表的电子通知书。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处网站內「电子服务>『注册易』电子服务>『以电子方式成立/注册公司及提交文件,以及e提示服务』」一栏关于「e提示」的详尽示范及「常见问题 - 周年申报表e提示服务」。


问29.

如果我的注册非香港公司的帐目并非以中文或英文擬备,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时,是否需要另外交付一份中文或英文译本?

答.

如果公司的帐目并非以中文或英文擬备,在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时,只需要一併交付该帐目的经核证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问30.

与周年申报表一併交付的帐目副本应如何核证?

答.

有关帐目的副本必须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775条的规定核证。你可于www.elegislation.gov.hk 阅览有关条文。


问31.

与周年申报表一併交付的帐目译本应如何核证?

答.

有关帐目的译本必须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条的规定核证。你可于www.elegislation.gov.hk 阅览有关条文。

问32.

注册非香港公司的董事或公司秘书如有更改,应如何申报?需缴付多少登记费?

答.

注册非香港公司申报董事或公司秘书更改的指明表格有两份,申报董事或公司秘书的委任或停任须使用表格NN6,申报董事或公司秘书的详情更改则使用表格NN7。你必须在出现更改的日期后的一个月內交付这两份表格登记,但无须缴交登记费。


问33.

注册非香港公司如更改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或在其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的注册办事处或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应如何申报?需缴付多少登记费?

答.

你必须在出现更改的日期后的一个月內,交付表格NN9登记,以申报主要营业地点或注册办事处的地址更改,但无须缴交登记费。


问34.

注册非香港公司的获授权代表的委任、停任或资料的更改,应如何申报?需缴付多少登记费?

答.

注册非香港公司须在委任获授权代表,或获授权代表停任的日期后的一个月內,交付表格NN8登记。如获授权代表的详情有更改,亦必须在出现有关的更改的日期后的一个月內,交付表格NN8C登记。两份表格无须缴交登记费。


问35.

注册非香港公司的宪章、法规或章程大纲,或对该公司的组织作出规定的其他文书如有更改,应如何申报?需缴付多少登记费?

答.

你必须在出现有关更改的日期后的一个月內,交付表格NN5登记,以申报宪章、法规或章程大纲,或对该公司的组织作出规定的其他文书的更改。该表格必须连同一份该注册非香港公司的宪章、法规或章程大纲(包括章程细则(如有的话)) 在更改后的经核证副本,或对该公司的组织作出规定的其他文书在更改后的经核证副本,一併交付,但无须缴交登记费。


问36.

如注册非香港公司的宪章、法规或章程大纲既非采用英文,亦非采用中文,交付有关更改的文件登记时,是否须要交付有关文件的译本?

答.

如对注册非香港公司的组织作出规定的文书既非采用英文,亦非采用中文,在交付表格NN5登记时,只须一併交付该宪章、法规、章程大纲或文书的经核证英文或中文译本。


问37.

注册非香港公司申报资料(包括董事、公司秘书、获授权代表、地址、宪章、法规或章程大纲等)更改的法定时限为何?

答.

注册非香港公司资料如有更改,须于更改的日期后的一个月內,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適当的指明表格登记。《公司条例》第791条规定,注册非香港公司如违反该条例的规定,该公司、其每名责任人及其每名授权或准许该公司违反该条例的代理人均属犯罪,可各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如持续失责,则可被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


问38.

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法团名称如有变更,应如何及何时申报?

答.

你必须在公司变更名称的日期后的1个月內,交付表格NN10及一份公司成立所在地的有关政府部门发出的证明文件的经核证副本,例如更改名称证明书,证明有关变更及其生效日期。注册非香港公司变更名称的注册费用为港币1,425元。



详情请参阅《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法团名称注册指引》。


问39.

注册非香港公司如不再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应交付什么文件办理登记?需缴付多少登记费?申报的法定时限为何?

答.

你必须在注册非香港公司不再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后的7日內,交付指明表格NN13登记,但无须缴交登记费。


问40.

应如何核证须与指明表格一併交付的文件副本?

答.

有关文件副本必须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775条的规定核证。你可于www.elegislation.gov.hk阅览有关条文。


问41.

应如何核证须与指明表格一併交付的文件译本?

答.

文件译本必须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条的规定核证。你可于www.elegislation.gov.hk阅览有关条文。


问42.

我知道公司注册处提供「一站式公司资料变更通知」 服务,该服务涵盖什么资料的变更?

答.

「一站式公司资料变更通知」服务涵盖下列注册非香港公司所变更的资料:

-更改法团名称-根据《公司条例》第791(2)(d)条更改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更改获授权代表或其名称及地址

当公司资料变更的相关通知书根据《公司条例》登记或记录后,公司注册处会按《商业登记条例》第8(2B)条将有关资料传转给税务局。当相关通知书获公司注册处登记或记录的同时,该公司会被视作已按《商业登记条例》将有关变更通知税务局局长。


问43.

我的注册非香港公司更改了公司的法团名称,当公司注册处发出「注册非香港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证明书」后,税务局商业登记署会否自动发出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

答.

公司注册处会在发出「注册非香港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证明书」后,按《商业登记条例》第8(2B)条将新公司名称传转给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署一般会在该公司的「注册非香港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证明书」发出日期的下一个工作日自动寄出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


问44.

我的注册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已经更改,如我已向公司注册处交付表格NN9 -「注册非香港公司更改地址申报表」登记,是否须要通知商业登记署?

答.

须要。虽然公司注册处会在表格NN9登记后,将注册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新地址传转给商业登记署,但你仍须于营业地址更改后一个月內以书面或填妥的税务局表格IRC3111A(pdf格式)通知商业登记署,以便商业登记署发出印上新营业地址的商业登记证。


问45.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的规定,我的注册非香港公司如已向公司注册处交付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的更改申报表,公司会被视作已按《商业登记条例》将有关更改通知税务局局长。为何我仍须向商业登记署申报营业地址的更改,才可取得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

答.

一间注册非香港公司可向商业登记署申报多个营业地址,商业登记署不会在收到公司注册处传转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新地址后,更新该公司在商业登记册上的营业地址。因此,公司须于有关营业地址更改后一个月內以书面或填妥的税务局表格IRC3111A(pdf格式)通知商业登记署,以便商业登记署发出印上新营业地址的商业登记证。

问46.

《公司条例》(第622章)第8部有关押记的登记条文是否適用于注册非香港公司?


答.

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8部有关押记登记的条文適用于注册非香港公司在香港境內的财产设立的指明押记。




问47.

2014年3月3日后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须予登记的押记的清单有否任何主要变更?


答.

须予登记的押记的清单有下列主要变更:



项目1  明确纳入就飞机或飞机的任何份额而设立的押记(第334(1)(h)条)

项目2  加入就股份发行价的到期应缴付但未缴付的分期付款而设立的押记(第334(1)(f)条)

项目3  刪除为保证债权证的发行而设立的押记(《前身条例》(即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前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 第80(2)(a)条)

条例更釐清,如公司向船东租用船舶,则船东可根据租约就须付的款额而对转租运费行使的留置权,不得视为就该公司的帐面债项设立的押记,亦不得视为就该公司的业务或财产设立的浮动押记,因此无须予以登记(第334(4)条)。



问48.

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就公司存款设立的押记可否视为就帐面债项设立的押记而须予登记?


答.

不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34(3)(b)条明确订明,如公司有一笔款项存放于另一人处(不论该笔款项是由该公司存放,或是由任何其他人为该公司的利益而存放),则就该公司获得还款的权利而设立的押记,不得视为就帐面债项设立的押记。




问49.

登记押记时,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那些文件?


答.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的第335、336条及338至340条,设立或证明该项押记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须连同指明表格NM1「押记详情的陈述」,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问50.

我可否把押记文书的正本连同用以登记该押记的指明表格NM1一併交付?


答.

不可以。押记文书的正本不应交付作登记。如误把押记文书的正本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不会就押记文书正本在文件影像扫描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坏负责,亦不会就押记文书正本可否安全交还提交人负责。




问51.

押记的承押记人或承接人可否交付押记登记﹖


答.

可以,有关的公司及承押记人或承按人均可交付押记办理登记。




问52.

如公司设立押记,交付押记文件登记有没有时限﹖


答.

有,设立押记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及填妥的表格NM1应在设立押记日期起计一个月內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如属一项在香港以外设立的押记,并包含位在香港以外的财产,则登记期是设立该项押记或证明有该项押记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 如付出应有努力发送) 可在经正常的邮递程序于香港接获的日期后的一个月。




问53.

如向公司注册处交付押记文件办理登记的限期最后一天是星期六,可否如同限期最后一天是公众假期一样,延至下星期一交付文件?


答.

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并未获授权批准公司逾期交付按照《公司条例》规定的押记文件。如文件提交人擬亲身到公司注册处交付押记文件,宜提前在星期五交付。如在登记期之后向处长交付押记文件,便需根据该条例第346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命令将登记期延展。




问54.

押记登记完成后,提交人会否一併收到由公司注册处发出的「押记登记证明书」及妥为批注的押记文书的经核证副本?


答.

押记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处只会发出「押记登记证明书」。押记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不会获批注,亦不会发还予提交人。




问55.

完成登记后,押记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会怎样处理?


答.

在完成登记后,公众人士可在公司登记册一併查阅押记文书的经核证副本及有关指明表格的影像纪录。登记册上备有押记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使那些可合理预期会查阅登记册的机构/人士(例如银行、融资人及相关专业人士)对押记文书內的所有条款(包括不抵押保证条款)有法律构定的知悉。




问56.

如附属公司就其财产设立押记,以便母公司获提供信用安排或贷款,哪一家公司才是该项押记的押记人﹖


答.

虽然母公司是附属公司的股东,但两家公司是独立的法团。由于附属公司是押记财产的拥有人,附属公司才是该项押记的押记人。




问57.

在押记解除后,可否取消有关押记的登记﹖


答.

押记的登记是不可取消的。不过,有关公司、承按人或对有关押记享有权利的人,可将偿付、清偿、解除押记或财产或业务不再构成公司财产或业务的一部分一事以指明表格(表格NM1)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并随附证明有关偿付、清偿、解除押记或财产或业务不再构成公司财产或业务的一部分一事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一併交付处长登记。



交付表格NM2并没有法定时限。在押记解除后,有关公司或有关押记的承押记人或承按人可自行决定何时交付该表格。




问58.

指明表格NM2是否必须连同解除押记的证据一併交付﹖


答.

是。指明表格NM2必须连同证明有关偿付、清偿、解除押记或抵押的财产或业务不再构成公司财产或业务的一部分一事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一併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见下文问15)。




问59.

表格NM2(偿付/清偿债项或解除押记等的通知书)如由承押记人或承按人签署,是否仍须交付解除押记的证据的经核证副本登记?


答.

是。即使表格NM2是由承押记人或承按人签署,该表格亦必须连同解除押记的证据的经核证副本一併交付登记(见下文问15)。





问60.

设立或证明该项押记或证明有关偿付、清偿或解除押记的文书副本应如何核证?


答.

在登记押记方面,《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33(4)条规定,交付登记的关乎某项押记的文书的副本,如经以下的人核证为真实副本,即属经核证副本-

(a) 以下的人— (i) 交付该副本登记的注册非香港公司的董事或公司秘书;或 (ii) 该注册非香港公司为此目的授权的人;或(b) 以下的人— (i) 拥有该项押记的权益的任何其他人;或 (ii) 如—  (A) 拥有权益的人是自然人,该拥有权益的人为此目的授权的人;或  (B) 拥有权益的人是法人团体,该拥有权益的人为此目的授权的人,或该拥有权益的人的董事或公司秘书。    

在解除押记方面,《公司条例》第345(5)条规定,交付处长以证明有关偿付、清偿、解除押记或抵押的财产或业务不再构成公司财产或业务的一部分一事的文书的副本,如经以下的人核证为真实副本,即属经核证副本—


(a) 承按人或对有关押记享有权利的人;或(b) 如- (i) 承按人或对有关押记享有权利的人是自然人,获承按人或对该项押记享有权利的人为此目的授权的人;或 (ii) 承按人或对有关押记享有权利的人是法人团体-  (A) 获承按人或对有关押记享有权利的人为此目的授权的人;或  (B) 承按人或对该项押记享有权利的人的董事或公司秘书。    

请注意: 有关的经核证副本必须载有核证人的姓名、身分及核证日期。如核证人为获押记人(公司) / 承按人授权的人,则必须说明有关事实,以显示《公司条例》第333(4)或345(5)条(视乎情况而定)的规定经已符合。





问61.

公司注册处会否认收未有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非香港公司所设立的押记?


答.

不会。公司注册处不会接纳没有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非香港公司所设立及交付的押记。公司交付的表格NM1如没有列明公司编号,公司注册处的柜台职员会即时拒绝受理,不认收有关表格。